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字【2016】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上级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确保党员熟知纪律规定,明确纪律红线,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
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坚持严肃查处、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工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践行“四种形态”,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效融合在日常教育管理实践中,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责任分工
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重点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管,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范围内的政治生态、教书育人环境和干部健康成长负领导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学校纪委: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报送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
学校纪委委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好对所在部门和所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二、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 加强纪律教育。学校党委要把纪律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师生纪律和廉洁教育的领导,并将纪律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纪委要组织协调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集中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突出重点教育对象,加强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教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
2.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下属科级岗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心交心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点”(关键点、风险点、难点、着力点)谈话机制,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进行。
3. 强化谈话提醒。对于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要及时谈话提醒。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听到看到后也要及时谈话提醒。
4. 开展重点约谈。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党员干部暂行办法》的要求,学校纪委每年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人才引进、招生录取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约谈,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示约谈,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告诫,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对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警示约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
5. 适时点名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专项检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要及时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
6.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群众反映或检查发现、线索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反映问题不完全符合事实应予以澄清的,存在需要提醒、提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应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7. 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在民主生活会上要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并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 及时发现和核实问题线索。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通过干部档案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群众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线索。对问题比较具体,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的线索,或者经谈话函询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核实处理工作。
2. 规范诫勉工作。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书面或者谈话方式予以诫勉。对中层正职(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派人参加;经党委同意,可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中层副职的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或纪委委员进行;也可委托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派人参加。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处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诫勉材料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3. 给予轻处分。从紧盯违法向紧盯违纪转变,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存在,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违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免予处分,但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且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2.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行政撤职、行政降职、行政开除等重大职务调整。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可能妨碍案件调查的;或因违纪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责令辞职但拒不辞职的,应当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 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查工作,认真审核违纪事实和证据,合理使用党纪条规和处理方式。
2.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及时向学校提出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校院两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形成干部监督合力,共同做好有关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诫勉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相应行政处分等工作。各中层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发现或了解到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不断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和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在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三)注重教育感化。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通过严明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状况,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