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更好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特邀监察员是根据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按照组织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在学校教职工中特别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联系群众,注重了解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校安排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学校监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三)了解各级干部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反映和转递师生员工对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咨询与监督等;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向联系单位了解和询问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对学校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受邀参加或列席学校、监察处和联系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纪开展工作;
2.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3.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4.每学期末向监察处书面报告本人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及时向监察处反映。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监察处根据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提出每届特邀监察员的人数及要求,商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根据每届特邀监察员的人数及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征求个人意见;
(三)对特邀监察员人选在充分协商一致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报监察处,经监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发文聘任特邀监察员,通知其所在部门(单位)、党派、团体,并向被聘人员颁发特邀监察员聘书。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期与解聘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期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四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特邀监察员的解聘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本人应当向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监察处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派或人民团体及其所联系单位的联系,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四)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程序和制度,受理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处理意见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特邀监察员实行分工联系制度,其所联系的单位应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确定一名负责人落实特邀监察员制度,并指定专人与特邀监察员保持联系和沟通。
(二)各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予认真说明。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以邮件、电话、座谈等方式向所联系的特邀监察员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
(三)各单位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过程中,均应主动邀请所联系的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
(四)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工作时,应提前通知特邀监察员,并告知监察内容等有关重要事项。特邀监察员若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向所联系单位说明。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特邀监察员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对于特邀监察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各单位应做好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每学期末汇总报监察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情况统计表
2.特邀监察员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工作事项 |
参与情况 |
特邀监察员 |
邀请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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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邀监察员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意见建议主要内容 |
提出人 |
提出时间 |
办结时间 |
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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