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约谈党员干部暂行办法
仲纪字〔2017〕15号
第一条 为综合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学校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与党员干部单独或集体进行工作提醒或警示提醒的监督措施。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实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第五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示约谈、警示约谈。
(一)工作约谈。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及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并向约谈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提示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告诫,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警示约谈。对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六条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
要,纪委主要负责人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约谈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2人。
第七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纪监部门”)制定约谈工作方案,填写《约谈呈批表》,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实施约谈。
2.发出通知。约谈方案审定后,纪监部门以书面发《约谈通知书》或口头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其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二)实施约谈
由约谈人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纪监部门须安排1 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记录整理,填写《约谈登记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纪监部门存档。
2.约谈结果处理。约谈结束后,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2 个月内向纪监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当年度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纪监部门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及约谈对象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并将约谈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纪监部门可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部门)或及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条 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
(三)遵守相关工作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借机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纪监部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年度约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提交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需要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