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仲纪字〔2017〕15号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央纪委和广东省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管理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的工作。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纪监部门”)依照职责受理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其他纪律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监部门依照规定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登记、流转、处置、反馈等。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目标,坚持纪法分开、挺纪在前的工作原则,做到程序合法、管理规范、处置恰当、优质高效。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纪检监察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要认真受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应引导信访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检举控告请求,应引导信访举报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条 纪监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微信)的接收以及举报电话接听、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杜绝线索失密、泄密和流失等问题发生。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受理程序
(一)来信(包括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及微信)
1.收信。接收的信访举报信函要及时拆封,开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和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信中夹有票证、证件等物品时,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信件内缺张少页的,应在登记时注明。传真件按信函方式处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微信,应先将原文打印成文字材料,再按信函方式进行处理。
2.编号。在信件正文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信访举报接收专用章”,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3.登记。对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4.报批。填写信访件呈批表,提出拟办意见并按规定报批。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省委巡视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三)来访
1.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应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按照匿名信登记。
2.接谈。接谈要两人以上,应详细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者的要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等,并做好接谈记录。谈话结束后应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还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如来访者带有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一并装订。接谈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四)来电
接听举报电话应及时填写信访接待记录表,注意了解来电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反映情况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线索、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和来电人的要求等,并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记录举报电话以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第七条 涉及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二级单位(部门)(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问题线索清晰、涉嫌违纪违法,以及越级访、集体访、联名访等信访举报件,必须呈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重复信访件一般按照纪委主要负责人第一次批示意见与前件并处,领导另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新的批示意见处理。涉及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或比较笼统的信访举报件,由纪监部门主要领导阅批。
第八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
告知受理情况。
第九条 信访举报处置方式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处置。
(一)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可向被反映人或党组织进行函询或对涉事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
(二)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可进行初步核查、证实,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或暂不具备核实条件或时机不适合,可予以暂存,留待以后有明确线索或条件、时机具备时再启动相应程序。
(四)予以了结。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开展核查的可能性,可做了结处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件的核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反映学校中层干部及二级单位(部门)(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信访举报事项,以及反映其他干部、教师严重违纪违规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学校纪监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反映科级干部、普通党员及普通教师、教辅人员存在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且直观审查不构成违纪或轻微违纪可免予纪律处分的信访举报事项,可批转有关二级单位(部门)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调查处理,学校纪监部门协办、督办。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件和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个人。批转有关单位(部门)或党组织具体调查处理或需要让被举报单位、个人作出检讨和情况说明的,只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
第十二条 与信访举报人联系要采取适当方式,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给信访举报人邮寄信件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不得出现“纪委”“纪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字样,不得使用带有纪监部门名称的信封。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纪监部门办理的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 日。承办上级纪监部门或巡视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转办单位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办学校纪监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到期不能办结的,必须向纪监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纪监干部、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必须回避。对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利用信访举报办理权谋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生压件不办、核查不严、反馈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查处结果,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应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作出说明。
(二)有关说明材料。如实名举报人、被反映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检讨书或整改方案。被反映人有错误,其所在党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书或处理决定;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存在问题被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的整改方案或专项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经调查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后,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尽快落实。对反映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被反映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处理;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写明认定的性质和所依据的党纪党规有关条款,提出立案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人应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对匿名信访一般不作答复。如来信涉及范围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清楚,有必要答复的,可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经调查属于错告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无理取闹和诬告他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凡属冤假错案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严格信访立卷及举报信息运用审批制度。信访举报件处理完毕后,纪监部门要将信访举报原件、程序性审批材料和调查形成的结论性材料进行整
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部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对纪监部门提供的信访举报信息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每半年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研究、综合整理,重点就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撰写信访分析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监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箱,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有关人员举报或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 做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信访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