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仲党字〔2017〕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担当,强化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构建治庸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学校党委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学校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问责对象是学校党委批准设置的基层党组织及任命或聘任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学校党委任命的非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问责对象可以延伸。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而且要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追究领导责任的要求,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问责,同时,还要对涉及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连带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意识形态工作不力,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三)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路线,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违规发展党员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五)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抓早抓小,不主动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提醒谈话,对巡视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检查工作、执纪审查工作等不支持、不配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七)推进执行党的制度不力,权力监督制约严重缺失,党务业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问题突出的;
(八)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问题严重的;
(九)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四风”和廉洁自律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
(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甚至拒不办理的。
(十一)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校领导指示或批示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二)对学校重大事项或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提供不实论证或公示材料,导致学校决策失误的;
(三)在评优评奖、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各类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职责范围内责任心不强、履职不认真,或未正确执行相关规定,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遗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的;
(八)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十)干预、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的;
(十一)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请示报告,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二)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对学校党委或纪委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
(四)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在进行探索性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
(四)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校园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第十一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肃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情形启动问责调查:
(一)纪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开展“一案双查”,对于发生严重腐败案件或者存在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应当视情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列入调查内容,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查清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监督、督查检查、述责述廉、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作风暗访、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报告学校党委,并按照职责权限开展核查;
(三)省委教育工委、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等上级党组织或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根据上级要求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启动问责调查,上级要求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调查的,启动调查部门应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
(四)学校党委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可以要求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开展调查;
(五)在问责调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应当以学校党委或纪委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或纪委移送线索。
第十五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学校党委提交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由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对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由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直接提出问责建议,提请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渠道及受理部门等。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互相通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情况。党委组织部应当将问责决定书等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提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在校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党委组织部或纪委收到被问责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在30 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复查结果报告党委,由党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对学校党委作出的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仲党字〔2017〕10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我校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 号)、《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粤党廉发〔2016〕4 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谈话提醒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工委办函〔2016〕25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粤纪驻教育发〔2016〕20 号)和《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仲党字〔2017〕29 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第三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党员干部不踩“红线”、不越“雷池”,守住第一道防线。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及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各级党员干部。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的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六条 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第七条 开展谈话提醒应坚持问题导向,有以下情形的应实施谈话提醒,必要时可责令整改:
(一)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在干部人事、招生录取、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职称评审、基建修缮、产业后勤、学术诚信、奖惩评优等问题上有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在监察或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的;
(五)解决群众诉求问题不力,群众反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公正公平问题比较集中的;
(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七)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话提醒的。
第八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突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学校党委对全校的谈话提醒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谈话提醒工作负责,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提醒,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
对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必要时可直接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进行。
对学校中层副职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
对二级党组织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
对各职能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涉及问题较复杂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应报纪委书记同意后进行,对问题复杂或对照《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党员干部暂行办法》(仲纪字〔2017〕15 号)规定需进行约谈的,由学校纪委启动约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如实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负责”
的原则填写《谈话提醒表》。各二级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 日前将本单位的《谈话提醒表》和《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开展谈话提醒,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协助做好协调、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其他主体开展谈话提醒的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统计、归档及报送工作。
第十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严明谈话要求,实行“留痕”监督。谈话提醒结束后,如需整改的,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于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或谈话人。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上做对照检查。谈话提醒情况将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
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开展谈话提醒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定时通报开展情况,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其他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的谈话提醒工作由所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