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纪委全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二条 校纪委全委会是校纪委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策。
第三条 校纪委全委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四条 校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
(二)分析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有针对性地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校纪委向学校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监委的重要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四)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性文件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规定。
(五)审议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部署。
(六)审议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以及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及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决定有关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确定。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提出,学校纪检监察室收集整理后报纪委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
(二)会前准备。校纪委全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由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代替校纪委全委会决定。
(三)会议通知。校纪委全委会会前,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将会议议程及时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校纪委全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会议讨论。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会议人员要讲真话、讲实话,充分发表意见。凡需形成决议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有多项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口头表决时,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充分交换意见后,另行研究表决。
(五)形成纪要。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及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有关文件。纪委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涉及保密事项的不予公开)。
第四章 议事决策要求
第六条 校纪委全委会根据议题数量和轻重缓急安排,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必要时由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校纪委全委会研究的,书记、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校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八条 校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达口头意见,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九条 校纪委全委会议事内容如涉及到纪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十条 校纪委全委会根据议题讨论的内容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一条 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纪委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纪委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校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校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全委会授权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7日印发的《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