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会是对纪检监察室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是召集人。
第三条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落实“第一议题”,学习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纪委全委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3.讨论决定撰写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各类上报的重要材料、发布的重要制度或文件;
4.讨论决定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处分及执行等重要事项的工作;
6.其他需要由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五条 参会人员是全体纪检监察专职干部。根据会议需要,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对重要议题,相关人员事先应充分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需要表决的内容,参会人员要明确表明意见和态度,召集人实行末位表态。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因重要情况不清楚需要补充了解,应当缓议。
第八条 会议决定必须严格落实执行,由各纪检监察专职干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或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条 会议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室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