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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党字[2017]107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6月27日 10:02  点击:[]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依法治校,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学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针对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修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约监督为手段,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校园环境。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行政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学校纪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工作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

第三章 风险点排查和预防

第七条 排查风险点。排查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一是查找个人岗位风险。各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二是查找单位风险。查找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三是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八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三个等级。

高等风险是指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中等风险是指发生机率较高, 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 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

低等风险是指发生机率较小, 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 制定防控措施。 各单位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预警处置

第十条 学校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学校层面风险点,相关单位要加强重点预控、管理和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各单位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委办、监察处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要定期开展预防工作,接受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并及时上报纪委办、监察处。

纪委办、监察处监控获得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对在岗的工作人员,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诫勉谈话以及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2.对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防控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3.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 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分析, 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复纪委办、监察处。纪委办、监察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随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1.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2.各单位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经查实的群众举报。

3.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个人、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自查。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各单位自查。 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单位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3.重点抽查。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修正。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

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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