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党字〔2017〕36号
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四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的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六条 监督内容
(一)对“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对“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有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接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校外兼职;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无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的行为;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对“休闲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利益关系人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的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或利益关系人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等。
第七条 监管责任
(一)自我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报告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二)党委监督。学校党委承担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学校“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重点负责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了解掌握分管或联系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各二级党组织承担所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责任,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了解掌握所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
(三)专门监督。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承担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监督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履行“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职责的情况,督促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对二级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监督方式
(一)社会监督。与党员领导干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及时将领导干部名单通报有关基层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二)家庭监督。建立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尤其是其配偶的联系,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情况。
(三)舆论监督。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微博、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及邮箱等,加强政策宣传,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发生苗头性问题的,向其发出《提醒通知书》或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对明显存在问题但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向其发出《函询通知书》、《诫勉通知书》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校纪委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重要信息变化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特对我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的人员范围
(一)在职校级领导;
(二)在职中层干部。
二、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及子女婚丧嫁娶、生产生育、患病住院情况;
(二)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三)干部本人在单位以外兼职(任职)情况;
(四)干部配偶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五)干部子女及其配偶就业及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六)干部本人出国(境)留学,干部配偶及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情况;
(七)干部配偶及子女在国(境)外取得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情况;
(八)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干部本人、配偶及干部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生育、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学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九)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程序
干部应在重大问题发生或重要事项变化前10个工作日履行以下请示报告手续:
(一)干部本人如实填写《领导干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表”);
(二)干部本人将报告表送学校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将报告表呈送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审批意见会同纪检监察处做好干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涉及患病住院、丧葬、就业等难以事前报告的情况,可于当时口头或电话、短信报告,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六)第二部分所列请示报告有关内容已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填报的,不必重复填报。但如有关内容发生变化,则必须按请示报告的程序进行请示报告。
(七)已建立独立请示报告制度的干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相关规定执行:
1.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请示报告程序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仲党字〔2017〕19 号)办理。
2.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请示报告程序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14〕8号)办理。
(八)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请示报告的工作要求
(一)如实报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干部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变化情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坚持从严监督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对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进行筛查。对请示报告内容不完整的要求干部补充完善;对请示报告内容在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给予提醒和纠正。
(三)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把关心爱护干部贯穿于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既体现从严要求,又注重通过谈心、慰问等方式给予干部思想上关心、精神上鼓励、工作生活上帮助、身心健康上关怀,把党内监督管理与党内激励关怀有机结合。
(四)严格履行保密纪律。组织纪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注意保护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未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情况。
五、请示报告的纪律监督
(一)对干部报告“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内容进行筛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视情况实行“三书”预警告诫,即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提醒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及时进行提醒、函询或者诫勉,切实做到干部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
(二)对不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干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从严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领导干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表
2.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
定(粤纪发〔2014〕8号)
附件:
领导干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表
干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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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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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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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干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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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变化 |
□结婚 时间: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离婚 时间: |
身 故 |
身故时间: |
生产生育 |
小孩姓名: 小孩性别: 出生年月: |
患病住院 |
入院时间: 入院诊断: 入住医院: 病区: 床号: |
在单位以外 兼职(任职)情况 |
□兼职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民办院校 □社会团体 □国(境)外 兼职时间: 是否领取报酬:□是 □否 取得兼职形式:□选举 □聘任 □其他( ) |
□任职 任职单位名称: 任职职务: 任职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民办院校 □社会团体 □国(境)外 任职时间: 是否领取报酬:□是 □否 取得任职形式:□选举 □聘任 □其他( ) |
配偶工作(岗 位)变动情况 |
变动时间: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子女及其配偶就业及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
就业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变动时间: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干部本人出国(境)留学情况 |
留学类型: 留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前往国家(地区)名称: 城市名称: 学校名称: 就读专业: |
配偶及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情况 |
□留学(□小学 □中学 □大学 □硕士 □博士) 学制( )年 前往国家(地区)名称: 城市名称: 学校名称: 出国(境)时间: 就读专业: 就读年级: |
□工作 出国(境)时间: 前往国家(地区)名称: 城市名称: 工作单位及职务: |
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 |
移居国家(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类别:□长期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权 □外国国籍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时间: |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审判 □刑法执行 □执行完毕 □其他 处理结果: |
其他需要请 示报告的问 题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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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对请示 报告内容的 补充说明及签名 |
签名: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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