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校纪委现梳理汇编近期高校与科研领域发生的科研经费违规使用典型案例。本辑意在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学校有关部门、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广大科研工作者)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全体人员应自觉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与科学家精神,珍视学术声誉,恪守科研伦理与财务规范,强化使命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务必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确保廉洁从研、廉洁从业。
案例一:通过发放学生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经费
案情简述: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核实,大连某高校教师迟某某,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期间,采用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后要求其返还的方式,套取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处理结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参与申请资格5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警示要点: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咨询费;严禁以学生、临时人员名义冒领劳务费用后据为己有。
案例二: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套取经费
案情简述: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原院长吴某某,利用其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经费审批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学校支付的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公司,随后换取现金并个人侵占。
处理结果:吴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发还学校。
警示要点: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技术服务内容、编制虚假成果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三: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经费
案情简述: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成员王某合谋,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虚列支出方式套取经费。供应商负责人王某月在知情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套取。三人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万元。
处理结果: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警示要点:严禁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严禁与供应商、合作单位串通,通过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四:伪造外部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案情简述:原北京某大学教师宋某某,借用5名亲友、老乡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并以此伪造“校外劳务人员”身份与虚假劳务合同,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得57.12万元)。此外,其还伪造劳务名单,虚报81.6万元,并将其中32.6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处理结果:宋某某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警示要点:严禁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用以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
案例五:违规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
案情简述: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项目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多个科研项目及人才引进经费中,违规报销个人及家人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处理结果: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免去职务。
警示要点:严禁报销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保健、私人培训、参观旅游、物业费、停车费等。
案例六:虚构差旅活动,借调研之名旅游
案情简述: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名,携妻子前往多地游玩,事后仅提交数百字的简单报告用以报销差旅费用。其行为实则为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
处理结果: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警示要点:严禁虚构或虚增差旅行程、天数、人数及住宿标准;严禁借科研调研、学术交流之名,安排或参加与任务无关的游览活动;严禁将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案例七:虚开发票报销,直接套取经费
案情简述: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课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
处理结果:李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警示要点:严禁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编造虚假事项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八:利用关联公司,通过外协转拨套取经费
案情简述: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在承担重大专项课题期间,将自己实际控制、科研力量被夸大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与账目等手段,从外协单位套取国拨经费900余万元。
处理结果:陈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警示要点:严禁虚构科研合作与协作关系;严禁将项目经费违规转拨、转移到与本人或利益相关方有关联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九:拆分合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管
案情简述:某高校教师在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供应商分别签订19份小额委托测试合同(单份金额1万至5万元不等),刻意将本应统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此规避公开招标的监管要求。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全校通报。
警示要点:严禁为规避学校关于招标采购、合同审核及大额经费支出审批的规定,而故意拆分项目、拆分合同、拆分报销。
案例十: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简述: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负责人套取经费,用于处理实验室不便报销的开支,并长期负责该套取资金的支取与记账。
处理结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警示要点:严禁协助或参与任何套取、侵占科研经费的行为。切勿因顾及情面、盲从指示或心存侥幸而触犯纪律。即使是受人指使参与违规活动,同样需承担相应的纪律与法律责任。
案例十一:超范围列支项目直接经费
典型问题:
1.在直接经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
2.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
3.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本项目研究周期内的专利年费。
4.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处理结果:上述超范围列支的资金,均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警示要点:严禁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所有支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批准的预算,确保每笔费用都与该科研项目的实施有直接、必要的关联。
案例十二: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案情简述:某单位课题组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论文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共计5.4万元。
处理结果:所涉违规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警示要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于原项目组后续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得挪用于与科研无关的购置、消费或个人支出。
案例十三:间接经费使用不当
案情简述:某单位课题组在科研间接经费中,违规列支过节慰问费、物业费、电话费等,共计5.27万元。
处理结果:所涉违规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警示要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应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经费并非“自由支配”经费,不得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福利、补贴等费用。
案例十四: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案情简述: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负责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记过处分。
警示要点:严禁违规套取、挪用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横向科研经费,性质上属于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此类经费,是在行使公权力,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督对象。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同样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和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