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学校党委始终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四风”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整治,在全校范围内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对在作风方面存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为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具体工作中实践好、把握好、使用好相关政策法规,学校党委、纪委推出它山之石系列报道,通过体验式案例学习,不断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全校上下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遵守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现转发梳理学术不端行为表现、相关纪律文件规定以及警示教育案例。
一、学术不端的几种行为及相关处罚(节选部分规章制度)
1.《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23〕1号)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评价、成果发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准则等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二)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反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七)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八)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申请人的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包括:
(一)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项目处于申请或评审过程的,由省基金委撤销其项目申请;
(三)项目正在实施的,由省基金委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
(四)项目正在实施或项目已经结题的,由省基金委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五)由省基金委取消一定期限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
(六)由省科技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1:11名学生举报教授“学术不端”,所在院校通报
2024年1月16日,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以125页材料实名举报该校教授黄某某存在篡改实验数据、实验图片造假、论文抄袭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华中农业大学通报教师黄某某学术不端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校决定撤销黄某某校内一切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报请对涉及其学术不端的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等予以撤稿、撤项;停用其主编的《饲料智能加工生产学》教材。
案例2:教育部回应翟天临事件,重申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2021年2月16日,北京大学发布对翟天临被学术打假事件的调查结果,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同意光华学院对翟天临做出退出该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处理。此前,作为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的翟天临在微博上晒出北大博士后录用通知书,但其被曝出曾在直播互动中表示不知“什么是知网”,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案例3:厦门大学、天津大学“两硕士论文雷同”通报:代写买卖论文
2020年7月8日,一起疑似论文抄袭事件被曝:天津大学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2018届硕士毕业生刘某某的硕士学位论文《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与同年毕业的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学生林某某的硕士学位论文《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在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的结构、内容及图表等雷同或高度相似,多个段落一字不差,论文中的致谢、参考文献部分也十分相似。天津大学、厦门大学7月10日晚就“两硕士论文雷同”一事,分别发出调查处理通报。通报称,涉事两名学生存在由他人代写、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的行为,均撤销其所获硕士学位,收回、注销硕士学位证书。
案例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深圳大学李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
经查,李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本人的2023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李潇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撤销李潇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李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李潇通报批评。
案例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同济大学李明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
经查,涉事论文存在图片内部或图片间重复等图片使用混乱的问题,存在无法提供所有原始数据、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通讯作者和共同作者单位不实的问题。此外,李明的另一篇撤稿论文还存在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李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李明通报批评。
案例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北京建筑大学季节等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
经查,2022年季节组织线上会议,安排有关人员收集可能的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并在会后由季节和他人联系了部分专家;2023年,季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为自己申请的重点项目(未获资助)向多位潜在的评审专家请托。季节存在干扰基金项目评审秩序的问题,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承诺书》之约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季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取消季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格5年,给予季节通报批评。
(相关资料引自微信公众号推文《做好这件事,我们要“研”而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