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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警示教育案例专辑(第127期)

2023年09月18日 14:12 纪检监察室 点击:[]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学校党委始终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四风”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整治,在全校范围内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对在作风方面存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为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具体工作中实践好、把握好、使用好相关政策法规,学校党委、纪委推出它山之石系列报道,通过体验式案例学习,不断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好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旗帜鲜明反对诬告陷害行为,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现转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相关报道。

一、通报惩治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处副处长邹某某恶意举报问题。邹某某因长期未得到组织提拔,对学院选人用人工作心怀不满。2021年8月至12月,邹某某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公示期间以及公示结束后,先后3次制作并指使他人分别向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学院纪委及其他人员散发匿名举报信41封,持续举报被选拔对象张某学历造假、学院“带病提拔”等问题。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核查,邹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或查无实据,部分反映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严重干扰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属于恶意举报行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经立案审查,2023年5月,给予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某某诬告拜泉县三道镇中心学校校长樊某某、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田某某案。2023年3月,拜泉县三道镇居民王某某因对樊某某拒绝其承包校田地不满,向县纪委监委举报樊某某与他人合谋窃取国有资产等问题,以及田某某包庇樊某某问题。经查,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拜泉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5月,拜泉县纪委监委分别向樊某某、田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二人澄清正名。

3.睢阳区闫集镇耿楼小学原校长徐果果对某教师诬告陷害问题。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睢阳区闫集镇耿楼小学原校长徐果果打着在区纪委借调工作或在区纪委有熟人的幌子,以持有对方举报信为由敲诈勒索闫集镇及包公庙乡等三名教师共计4.86万元。2018年12月,徐果果给闫集镇某教师打电话,说他手里有反映其举报信,如果想协调就去找他。该教师见到徐果果后,从徐手机图片中看到两张举报信,举报该教师吃喝嫖赌、骗取生均经费的问题。徐果果要求该教师拿2万元费用来协调此事,遭到拒绝,徐果果就将虚假事实举报信邮寄至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对该教师进行诬告陷害。后经睢阳区纪委监委驻区教体局纪检监察组认真调查核实,徐果果所举报问题全部失实。2019年7月30日,徐果果因诬告陷害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睢阳区教体局开除公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睢阳区纪委监委驻区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及时对被诬告陷害当事人进行安抚、做好思想工作。

4.吴川市国土局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张华放伪造证据诬告案。2012年9月,吴川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国土局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张华放制作假证据,诬陷该所所长陈某的问题。经查,2009年7月张华放调任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后,觉得陈某经常在工作中给他出难题、设障碍,与陈某产生矛盾。2011年11月,张华放从陈某办公室取走一张盖有该所公章的空白A4纸,伙同他人伪造该所“收到振文镇华坡村民小组交来的土地用途变更费等共陆拾贰万元整(62万元)”的假收据,通过他人转交给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诬告陷害陈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经审查,2014年7月,吴川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华放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化州市纪委原书记陈重光打击报复案。2013年至2014年,群众李某署实名持续反映化州市长岐镇党委董某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任化州市纪委书记陈重光涉嫌包庇董某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问题。经查,陈重光先后多次收受董某的贿款,在处理李某对董某的实名举报时,没有深入核查,放任董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陈重光在获悉李某反映自己包庇董某后,利用职权对李某进行打击报复,指使董某以遭受李某诬陷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李某及其儿子被错误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茂名市纪委给予陈重光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评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辽宁、黑龙江、云南等地就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出台规定,安徽、山东、湖北等地发布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树立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彰显了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鲜明导向。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应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理性平和有序进行,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若此弊不除,任由其恣意为之,不仅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而且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影响地方政治生态。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诬告陷害是诬告陷害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具有“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等特点。“诬告陷害”与“错告”有显著区别。“错告”系举报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或对问题认识有偏差而造成举报失实,这在主观认识上与“诬告陷害”具有明显不同,必须认真甄别、精准认定、审慎处置。

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准确理解“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深刻内涵,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摒弃争功诿过的弊端陋习,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得失、进退留转,决不在诬告陷害他人上动心思、耍诡计、找门路,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以严刹狠治不断充盈新风正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惩治震慑,下大气力纠治诬告陷害行为,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从重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帜鲜明通报曝光,狠刹歪风,激扬正气,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激励担当的浓厚氛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加强制度约束,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制度规定,及时纠正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荣誉等不正当利益。要着力提高觉悟,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保持良好心态,发扬“检身若不及”的精神,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努力提升思想觉悟和境界修养;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正本清源,为受到诬告陷害的澄清对象消除不良影响、解除其思想顾虑,提振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党员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党员干部以身许党报国、奋发担当有为,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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